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1/3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1/3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