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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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