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所欠其他债务;

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