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