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