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