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