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