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十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十五、 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三)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四)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 将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履职情况”;将第六项修改为:“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船舶进港… (六)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 (七)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八)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九) 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 (十)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十一)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 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渔业船员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十三)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海洋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 (十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