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四)

(四)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职务船员不得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