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十三)
(十三)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