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大灾准备金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当期计提的保费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大灾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大灾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可以将以前年度计提的保费准备金作为损益逐年转回,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补缴企业所得税。对利润准备金,可以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照相关…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