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