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大灾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大灾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