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可以将以前年度计提的保费准备金作为损益逐年转回,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补缴企业所得税。对利润准备金,可以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