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保险机构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