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年) 4.
4. 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二条内容为:
“十二、教育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加强两地在教育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加强教育信息的交流。
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通过专业交流协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
支持内地教育机构与香港高等院校在内地合作办学,合作建设研究设施,培养本科或以上高层次人才。”
“十二、教育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加强两地在教育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加强教育信息的交流。
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通过专业交流协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
支持内地教育机构与香港高等院校在内地合作办学,合作建设研究设施,培养本科或以上高层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