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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年)
  3. 4.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年) 部门或

4.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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