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200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切实做好地震灾区恢复生产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特制定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