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十一、

十一、 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修改为“基金管理公司设监事(会)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