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十二、
十二、 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七十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中的“监事”。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删去第七十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中的“监事”。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