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十三、

十三、 删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监事”。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删去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第二款中的“独立董事或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删去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第二款中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其中的“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中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表意见。”

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其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独立董事、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其中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职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九条中的“独立董事及监事”修改为“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