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十、

十、 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