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第二十二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第二十五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