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