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发出中标通知书;

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