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贯彻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

一、 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一) 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对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 (二) 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 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三) 符合国家规定调动的职工及随迁家属(随职工共同生活的市、镇吃商品粮人口),和按照国规定招收、分配的职工、学生,准予落户。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 (四) 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需要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五) 批准退学、休学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返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六)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查同意,准予落户。 (七) 调在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家属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市、镇、农村家中,或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准予落户。 (八) 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经市、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镇的,准予落户。 (九) 军队干部的家属的户口迁移的,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对自由流动的人口应予劝阻,动员还乡。已从人员稠密地区流入边远人口稀少地区农村定居,并在生产队参加劳动的自流人口,应准予落户。落户前要同流出地联系,查明有关情况。… (十一)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清理出来的就业人员,家在市、镇符合释放、清理条件的,经有关劳动单位事先同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后,凭省、地公安机关劳改部门发给的证件,准予落户。…

二、 审批权限和手续

(一) 凡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的,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国营农村和蔬菜队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公社)申请,经派出… (二) 从农村迁往市、镇,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必须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申报制度:新招职工凭市、县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二部、工作调动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 对于私自离职工的职工、离校的学生和私自离开农村的人,迁出地不得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不得给予入户。 (三) 对已经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的家属,以及调动或复员、转业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他们的户口都应迁至调往地区落户。户口没有迁走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动… 对参军、出国(境)、死亡和逮捕的人,要按照规定及时注销户口。 (四) 正在监督改造的地、富、坏分子在迁移户口时,必须经迁出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局批准,并征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同意。 户口迁移,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这项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向党委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