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一、 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十一)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十一) 一、 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十一)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清理出来的就业人员,家在市、镇符合释放、清理条件的,经有关劳动单位事先同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后,凭省、地公安机关劳改部门发给的证件,准予落户。家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放回时要从严控制。 (十)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