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一、

一、 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