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一、 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三)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三) 一、 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三) 符合国家规定调动的职工及随迁家属(随职工共同生活的市、镇吃商品粮人口),和按照国规定招收、分配的职工、学生,准予落户。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县及县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农村户口的,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社队工业劳动者,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