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一、 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二)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二) 一、 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二) 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 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