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二、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二、 二、 审批权限和手续 (一) 凡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的,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国营农村和蔬菜队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公社)申请,经派出… (二) 从农村迁往市、镇,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必须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申报制度:新招职工凭市、县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二部、工作调动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 对于私自离职工的职工、离校的学生和私自离开农村的人,迁出地不得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不得给予入户。 (三) 对已经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的家属,以及调动或复员、转业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他们的户口都应迁至调往地区落户。户口没有迁走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动… 对参军、出国(境)、死亡和逮捕的人,要按照规定及时注销户口。 (四) 正在监督改造的地、富、坏分子在迁移户口时,必须经迁出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局批准,并征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同意。 户口迁移,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这项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向党委请… (十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