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二、 审批权限和手续 (二)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二) 二、 审批权限和手续 (二) 从农村迁往市、镇,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必须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申报制度:新招职工凭市、县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二部、工作调动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大、专院校学生凭教育部门的录取证明;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其他人员凭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 对于私自离职工的职工、离校的学生和私自离开农村的人,迁出地不得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不得给予入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