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二、 审批权限和手续 (三)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摘录)(1977年) (三) 二、 审批权限和手续 (三) 对已经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的家属,以及调动或复员、转业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他们的户口都应迁至调往地区落户。户口没有迁走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动员迁出,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检查。 对参军、出国(境)、死亡和逮捕的人,要按照规定及时注销户口。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