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办案系统使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所有行政、刑事案件均应当通过办案系统在网上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十六条 应当将下列案件信息录入办案系统: 第十七条 录入案件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并根据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案件信息在异地获取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48小时内录入办案系统。 第十九条 下列案件信息不录入办案系统: 第二十条 案件不在网上办理或者案件信息不录入办案系统的,应当呈报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呈批材料应当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网上办理的案件应当实现网上审核审批,不再呈报纸质案卷材料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案件审核审批人不得委托他人网上审核审批。 第二十三条 网上办理案件应当开具办案系统生成的法律文书,依法应当在执法现场开具的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当场处罚、当场调解等法律文书除外。 第二十四条 应当通过办案系统加强对接处警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应当转为行政、刑事案件办理而未办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应当运用办案系统的案件数据自动监测、执法办案音视频资料管理、办案场所使用管理、涉案财物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等功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 第二十六条 应当结合案件网上审核审批开展个案执法质量考评,并定期或者不定期通过办案系统抽取、调阅电子案卷,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巡查。 第二十七条 应当将电子执法档案所记载的办案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办案单位和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应当通过办案系统统计分析接处警、受(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性质变更、案件处理结果等数据,实现对案件信息预警研判和办案质量分析研判等应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