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应当将下列案件信息录入办案系统: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来源以及事实,涉案人员或者单位、物品和场所等信息;

案件证据信息,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笔录、物证照片、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各类清单和凭证,以及案件来源材料、到案经过说明等信息;

每个办案环节审核审批的信息;

告知笔录、通知书、决定书等体现案件办理程序的法律文书信息;

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意见等反映刑事案件办理轨迹的信息,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和审判机关作出判决等反映刑事案件及其嫌疑人处理结果的信息,以及涉及国家赔偿的信息;

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调解书,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等反映行政案件及其嫌疑人处理结果的信息,以及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