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办案系统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办案系统使用 第二十七条 应当将电子执法档案所记载的办案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办案单位和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