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办案系统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办案系统使用 第二十八条 应当通过办案系统统计分析接处警、受(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性质变更、案件处理结果等数据,实现对案件信息预警研判和办案质量分析研判等应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