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办案系统使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办案系统使用 第二十条 案件不在网上办理或者案件信息不录入办案系统的,应当呈报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呈批材料应当留存备查。 对不在网上办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件侦查(调查)终结或者有处理结果后,将案件编号等简要信息补录到办案系统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