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办案系统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办案系统使用 第二十四条 应当通过办案系统加强对接处警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应当转为行政、刑事案件办理而未办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