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办案系统使用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办案系统使用 第十八条 案件信息在异地获取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48小时内录入办案系统。 因停电或者办案系统、网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录入的,应当在上述情形消除后48小时内录入办案系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