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应当逐步通过办案系统与其他政法机关实现案件信息相互流转。
与其他政法机关实现网上案件信息流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将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刑事复议复核等案件办理节点信息传输给其他政法机关,并接受其他政法机关传输的法律文书等案件信息。
与其他政法机关实现网上案件信息流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将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刑事复议复核等案件办理节点信息传输给其他政法机关,并接受其他政法机关传输的法律文书等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