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办案系统功能要求 第七条 办案系统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第八条 应当依照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办案系统中设定案件信息网上流转程序,未通过上一个流转环节的案件信息不得进入下一个流转环节。 第九条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办案系统中设定办案流转环节、法律依据和法定期限的预警提示功能,实时提示办案人员依法办理,预防执法问题发生。 第十条 应当通过办案系统实现对接处警、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现场勘查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执法办案音视频资料的管理,将音视频资料与相关案件信息自动关联。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系统与接处警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实现接处警信息自动导入办案系统。将办案系统与公安机关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实现案件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应当逐步在办案系统中建立案件当事人、现场勘查见证人等案件有关人员的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应用功能,减轻民警将案件相关材料上传办案系统的负担。 第十三条 应当逐步通过办案系统实现对办案场所使用的管理,将办案场所使用信息与案件信息自动关联。 第十四条 应当逐步通过办案系统与其他政法机关实现案件信息相互流转。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