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办案系统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案件基本信息录入和流转;
电子笔录应用、证据材料信息录入和流转;
受(立)案、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侦查(调查)措施、案件处理等办案环节的呈报和审核审批;
按照公安信息网电子签章技术规范要求应用电子印章和办案民警电子签名;
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式样和制作规范生成法律文书和案件卷宗;
记载涉案财物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移交、接收、调用、处理等信息;
记载办案数量和质量的执法档案自动生成;
执法台账自动生成;
接处警和办案数据的自动监测、查询、统计和研判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