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时限,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对没有规定法定履行期限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履行的实际可能确定履行的期限或者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
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时限,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对没有规定法定履行期限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履行的实际可能确定履行的期限或者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