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前款规定中的情况复杂包括:
需要对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的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办结的;
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要求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调查核实完毕的;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较多的当事人、不同地区,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办结的;
其他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