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决定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