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六章 决定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决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决定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