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一并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书面报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