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二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十四条 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五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制度、规划、标准,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建设网络训练平台,制定本地区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 第十七条 市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保障本地区训练工作,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和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