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市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保障本地区训练工作,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本地区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一级警员警衔至一级警司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实施的专业训练;
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
本地区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一级警员警衔至一级警司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实施的专业训练;
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